112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鑫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均唯
人
一、
債務人鑫浩實業有限公司、黃均唯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黃均唯應向
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