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賢欣
人 號九樓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貳佰柒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