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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陳韋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106-NF-0000000
1
100000

2
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 106-NE-0000000
9
90000

3
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06-ND-0000000
5
5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