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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煌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6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2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2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3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3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4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4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5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5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6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6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7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7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8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8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9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09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10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10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11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11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12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012
優仕康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113年1月1日
22,000元
AK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