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宏暉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可知,聲請人於發票後業將票據交付他人,是聲請人本身已
非票據權利人,依法即不得聲請公示催告,而應由票據遺失前之原執票人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