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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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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宏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可知,聲請人於發票後業將票據交付他人,是聲請人本身已非票據權利人,依法即不得聲請公示催告,而應由票據遺失前之原執票人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