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農豐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是否為執票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其中票據喪失經過欄位記載:廠商遺失111年11月1日在萬大市場~則聲請人是否為執票人即容有疑義),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