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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張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其與系爭股票之股東張秋桔間之關係,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