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假扣押裁定,就
聲請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依
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
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等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及
第三人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
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第三人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就聲請人部分判決
駁回,僅第三人陳俊男等三人提起
上訴,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判決,相對人就第一審駁回聲請人部分未提起上訴,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