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玲環
相 對 人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0年4月12日所為之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第三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區中小企銀)間清償債務事件,第三人台東區中小企銀前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
嗣第三人台東區中小企銀將
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葉金全,再讓與相對人。茲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37號),並於該事件於審理中移付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移調字第118號調解成立,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台幣300萬元以為清償,相對人同意撤回對聲請人
強制執行之聲請,
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
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移調字第118號調解筆錄、
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聲明書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及執行卷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37 號訴訟卷宗核閱
無訛,聲請人與相對人業於111年12 月2日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達成和解,並已完成清償乙節,亦經本院查閱該調解民事卷宗認定屬實,是原命假扣押之情事業已變更,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