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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邦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邦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0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執行終結,假扣押原因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假扣押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0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該裁定業經本院110年度全事聲字第40號裁定廢棄,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6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已失其效力,本件聲請人再聲請撤銷該裁定,自無裁判之利益,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