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美瑩 


相  對  人  李奧貝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79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吳美瑩部分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前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79號裁定准予在案。
    因相對人未就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業經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70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前開裁定業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逾期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本院查詢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