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鈺心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於聲
三、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