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洳萱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經濟部函文在卷
可憑,
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
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