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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198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925號
債  權  人  台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債權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