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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68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62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文正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如所提出為確定之終局判決,並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於兩造當事人,即是否有執行力,涉及強制執行開始之要件,執行法院應依法調查。是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債務人執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及送達證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張文正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上開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張文正業於民國112年2月21出境,並於112年7月13日始入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可稽。惟上開執行名義均於債務人張文正出境期間內,仍送達債務人張文正之戶籍址地,故上開執行名義未合法送達,而不生有執行力。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文正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068628號 財產所有人:張文正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港子嘴

297
742
100000分之3200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96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七層: 89.68
合計: 89.68
陽台11.07
1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6003、6004、6005建號
2
767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未登記部分

第七層頂層: 64.01
合計: 64.01

1分之1

備考
未登記建物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