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6862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62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文正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如所提出為確定之終局判決,並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於兩造當事人,即是否有執行力,涉及強制執行開始之要件,執行法院應依法調查。是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債務 人執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及送達證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張文正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惟上開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張文正業於民國112年2月21出境,並於112年7月13日始入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可稽。惟上開執行名義均於債務人張文正出境期間內,仍送達債務人張文正之戶籍址地,故上開執行名義未合法送達,而不生有執行力。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文正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 | | | |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