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81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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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依法供
擔保後,向本院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
假執行,業經本院於先後2次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不動產最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
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見本院112年7月7日執行處函、送達證書;112年8月9日
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081534號 財產所有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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