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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81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534號
債  權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依法供擔保後,向本院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假執行,業經本院於先後2次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不動產最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見本院112年7月7日執行處函、送達證書;112年8月9日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081534號 財產所有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南勢

20
3589.01
10000分之8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