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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尊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重鈞、邱羽萱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重鈞、邱羽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依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所載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1月16日,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年5月1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