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重鈞、邱羽萱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重鈞、邱羽萱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依所提之
債權證明文件
所載,
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1月16日,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年5月1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