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佳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佳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最新
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4日及同年月2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112年6月1日補正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然仍未補正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