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淑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許淑鑾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關係人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846,16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鑾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12年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所有最新土地
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正本,聲請人已於112年2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
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
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