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敬昇
陳慧美
關 係 人 陳敬禹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定受
監護人陳侯阿淑特別
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
繼承人陳專成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前經
鈞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6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擔任其
共同監護人。被
繼承人陳專成於民國111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均為陳專成之繼承人,故聲請人就辦理陳專成
遺產分割事宜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爰依
民法第1113條
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
關係人丙○○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姪子,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
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受監護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專成之除戶謄本、陳專成之繼承人乙○○、丁○○、陳美如、陳美芳、陳美琪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不動產謄本、
繼承系統表、親屬關係表、112年11月12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書、關係人丙○○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陳專成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子女即聲請人乙○○、丁○○、次女陳美如、三女陳美芳、四女陳美琪等6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
應繼分為6分之1,而據聲請人提出於112年11月12日所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應繼分已獲得保障。另關係人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姪子,其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中,並
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
適或不宜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並已出具同意書同意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故認由關係人丙○○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特別代理人,尚屬合適。準此,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