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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0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9號
聲  請  人  陳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