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9號
聲 請 人 陳祐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瑞騰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