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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信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劉金鑫即振鑫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5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9年4月2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2
109年7月28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3
109年8月21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4
109年11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5
109年12月24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6
110年1月22日
495,5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7
110年2月8日
280,193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8
110年3月22日
315,158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9
110年4月20日
263,235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010
110年5月15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5日
T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