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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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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熹 
人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范綱杰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