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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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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89號
聲  請  人  黃聰明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