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4895號
聲 請 人 劉信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聯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7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