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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7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
聲  請  人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騰   
非訟代理人  魏國致 
相  對  人  邱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有無持本件聲請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如有,提示之日期為何?
二、本件請求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之日期計算之利息,是否係指本件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