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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8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101號
聲  請  人  長谷靜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