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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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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冠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按附表所載日期請求利息,但附表中利息起算日一欄為空白)。
二、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