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冠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記載
按附表
所載日期請求利息,但附表中利息起算日一欄為空白)。
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