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9044號
聲 請 人 林士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立真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立真核發
本票裁定,
惟查
聲請狀並未記載請求事項,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113年1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補正完整之請求聲明,
迄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