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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9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044號
聲  請  人  林士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立真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立真核發本票裁定聲請狀並未記載請求事項,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113年1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補正完整之請求聲明,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