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葡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通知,
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存證信函與退郵信封等為證。
三、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且未居住於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