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黃聖全
黃宇涵
黃宇承
上列
聲請人聲明
拋棄繼承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2年11月5日始知悉被
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人之證
明文件。
二、聲請人黃宇涵、黃宇承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
承),並於
聲請狀補正用印。聲請人黃宇涵、黃宇承如在國
外無法補正提出
上開文件,得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拋
棄繼承權聲明書(聲明事項:拋棄繼承權)、授權書(授權
事項:拋棄繼承權)文件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