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豐馥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鄭逢時
黃鵬守
吳碧鳳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7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01201)同額債券。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0元債券,
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
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