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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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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相  對  人  林明宜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債券代號:A01201)。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3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