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吳美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黃欣慈   

相  對  人  李奧貝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79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相對人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7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79號及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13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5月22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2000233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