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遠虹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聰明
周英吉
上列
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053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15號變換提存物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18,000,000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8,0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核與本院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541號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