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珍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宇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4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6,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70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6,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380元(計算式:13,870×46÷100=6,38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