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第二審訴訟費:
㈠二審先行確定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4,142,840元。
㈡二審訴訟費用(含更二審部分)由
聲請人預納之部分共計138,453元,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
69,189元(計算式:138,453元×4,142,840元÷8,290,157元=69,1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開訴訟費用69,189元當事人應分別負擔:
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611元(計算式:69,189元×11÷100=7,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相對人連帶負擔26,984元(計算式:69,189元×39÷100=26,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③聲請人負擔34,594元(計算式:69,189元-7,611元-26,984元=34,594元)。
㈢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預納之部分為1,120元,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560元(計算式:1,120元×4,142,840元÷8,290,157元=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560元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分別負擔:
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2元(計算式:560元×11÷100=7,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相對人連帶負擔218元(計算式:560元×39÷100=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③聲請人負擔280元(計算式:560元-62元-218元=280元)。
㈣扣除上開確定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之金額為69,264元,上開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分別負擔:
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619元(計算式:69,264元×11÷100=7,6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相對人連帶負擔14,545元(計算式:69,264元×21÷100=14,5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③聲請人負擔47,100元(計算式:69,264元-7,619元-14,545元=47,100元)。
㈤扣除上開確定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預納之金額為560元,上開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分別負擔:
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2元(計算式:560元×11÷100=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相對人連帶負擔118元(計算式:560元×21÷100=1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③聲請人負擔380元(計算式:560元-62元-118元=380元)。
二、第一審訴訟費84,170元由聲請人預納,當事人應分別負擔:
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259元(計算式:84,170元×11÷100=9,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相對人連帶負擔17,676元(計算式:84,170元×21÷100=17,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聲請人負擔57,235元(計算式:84,170元-9,259元-17,676元=57,235元)。
三、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為63,127元由相對人預納,當事人應分別負擔:
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944元(計算式:63,127元×11÷100=6,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相對人連帶負擔13,257元(計算式:63,127元×21÷100=13,2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聲請人負擔42,926元(計算式:63,127元-6,944元-13,257元=42,926元)。
四、結論:
㈠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24,489元(計算式:7,611元+7,619元+9,259元=24,489元)。
㈡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59,205元(計算式:26,984元+14,545元+17,676元=59,205元)。
㈢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4,949元〈計算式 :(280元×11÷50)+(380元×11÷32)+(42,926元×11÷32)=14,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28,637元〈計算式 :(280元×39÷50)+(380元×21÷32)+(42,926元×21÷32)=28,6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綜上,兩相抵銷後,相對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9,540元(計算式:24,489元-14,949元=9,540元);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30,568元(計算式:59,205元-28,637元=30,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