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岱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廖福正律師
相 對 人 羅天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7,14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勞訴字第156號判決訴訟費用3,000元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餘由
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29號廢棄原判決除確定之部份,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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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聲請人委任並預納(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369號裁定核定酬金為30,000元)。 |
附註: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總計為77,140元(計算式:530元+46,050元+560元+30,000元=77,14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