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天空移動控股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華網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網雲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49萬元,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2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確定在案,
爰聲請發還
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68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45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據以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506號案件對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惟查關於
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
系爭債權,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45萬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並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確定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訴訟卷宗查明
無訛,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顯已獲全部勝訴確定,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本院以裁定為准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