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發還
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執行程序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此
觀諸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復依民事訴訟第380 條第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知和解一旦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茲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審理後,於民國112年5月4日達成訴訟上和解,
嗣聲請人於112年5月31日以
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返還前開
擔保金等語;為此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存字第1045號提存書及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和解筆錄等件影本為證。
三、
經查,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係准予就於相對人之財產在1,473,290元之範圍內得假扣押,嗣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和解成立,其內容條款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473,290元,此有前開民事裁定及和解筆錄影本附卷足參,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假扣押卷、112年度訴字第530號訴訟卷審
核屬實。則聲請人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和解成立而獲得
債務人全數之給付,依首開說明,其所保全之
債權自已獲得與全部勝訴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
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