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於第一審已確定部分(即聲請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提起二審上訴後變更聲明減縮之58,000元)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為3,609元。
即(145,590元+530元)×58,000/2,348,000=3,609元。
二、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4號判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4,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及聲請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4,為159,946元。
即【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費用(145,590元+530元-確定部分3,609元)+(147,102元+72,780元+1,120元)】×44/100=159,946元。
(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為203,567元。
即【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費用363,513】-159,946元=203,567元。
三、兩造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裁定駁回兩造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不列入訴訟費用計算。
四、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6,046元。
即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59,946元-相對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7 3,900元(72,780元+1,120元)=86,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