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g-Hsueh Tseo

代  理  人  蕭富山律師、吳明翰律師

相  對  人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8,165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
    字第24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7,餘
    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892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7,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8,165元(計算式:90,892×97÷100=88,16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