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A0001
上列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
收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繼承系統表(含養家及本家)、提出尚存之養家兄弟姐妹、本家父母及本家兄弟姊妹同意
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格式請詳附件)。
二、陳明有無繼承養父甲○○之遺產?如有,請說明繼承之金額及辦理養父甲○○後事所支出之喪葬費用,並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