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字第13號
參 加 人 聯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蘇桂英與
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參加人聲請就原告蘇桂英與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
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