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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楷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榮泰
張明文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3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