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李宗榮
許梅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黃鈺雯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5萬2,131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
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