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郭00
王0慈
王0雲
王0瑛
王0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0仁
被 告 吳0道
王0
郭0敏
王0連
沈0妡(即王0雄繼承人)
被 告知人 吳0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
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政後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後政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