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郭OO
王OO
王OO
王OO
王OO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OO
被 告 吳OO
王O
郭OO
王OO
沈OO(即王OO繼承人)
被 告知人 吳OO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政後律師即吳OO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後政律師即吳OO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