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羿霖
被 告 李美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金葉
黃金梅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故原告代位債務人吳黃金英提起
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吳黃金英就分割與
被告公同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吳黃金英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644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21,075,861元×被代位人吳黃金英之
應繼分1/6=3,512,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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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光仁段1984地號土地 | 層次面積: 69.56㎡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9.73㎡ 花台1.97㎡ 共有部分: 17.14㎡(2,721 .08㎡×63/00000) 00.19㎡(6,381 .39㎡×5/2100) 4.78㎡(1,647 .24㎡×29/10000) 總面積: 118.37㎡ | | 參鄰近同區域民生路二段10之2號12樓房地價格,每平方公尺175,000元
| 20,714,750元 (計算式:175,000元×118.37㎡=20,714,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吳黃金英依應繼分1/6、李美珠依應繼分1/2、黃金梅依應繼分1/6、黃金葉依應繼分1/6分配 |
| | | | | 28,357元(計算式:112年6月13日收盤價29.6元×958股=28,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580元(計算式:112年6月13日收盤價44.65元×13股=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332,174元(計算式:112年6月13日收盤價57.4元×5,787股=332,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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