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補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駱傳承等六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本於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 債務人駱志明請求將被 繼承人駱林雪子所遺之遺產, 按駱志明與被告等之 應繼分比例 予以分割,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駱林雪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駱志明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駱志明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駱志明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7,7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22,244,590元×原告 應有部分1/7=3,177,79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180元,尚須補繳2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 | |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9萬6,25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918,522元(計算式:96,251×71.88㎡=6,918,522,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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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9萬6,25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820,346元(計算式:96,251×70.86㎡=6,820,346,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三樓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9萬6,25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820,346元(計算式:96,251×70.86㎡=6,820,346,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年8至000年0月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400元。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年8至000年0月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9,200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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