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周呂錦花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
本件當事人間
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經查,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3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合計金額11,611,859元×聲請人之
應繼分即1/5=2,322,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此部分經合法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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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 暨座落同區域大華段0000-0000地號土地 | | | 參鄰近同區域景平路241巷84弄23號建物,每坪約47.2萬元(見民事 陳報狀) | 8,572,511元 (計算式:60.04㎡×0.3025×47.2萬元=8,572,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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