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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周呂錦花 

代  理  人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3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合計金額11,611,859元×聲請人之應繼分即1/5=2,322,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此部分經合法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被繼承人周春成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
(新臺幣)
  1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座落同區域大華段0000-0000地號土地
60.04㎡
1/1
參鄰近同區域景平路241巷84弄23號建物,每坪約47.2萬元(見民事陳報狀
8,572,511元
(計算式:60.04㎡×0.3025×47.2萬元=8,572,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中和南勢角郵局存款



   69,251元
  3
土地銀行活存



  280,097元
  4
土地銀行定存



2,690,000元
合計
11,611,859元